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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的演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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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想通过对制度经济理论发展的简单描述,对目前的制度经济理论研究作一番反思。因此,在对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脉络作出简单的描述之后,我结合自己的研究体会,对制度经济学进一步发展所可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当然,这篇短文充其量只能给出经济理论发展脉络的一个简单轮廓,而且,这一描述又是限定在关于制度的经济理论发展上的。在描述基础上所提出的问题也是提纲性,不过,在我看来,中国学者通过这样的反思, 可以更进一步地避免被动接受甚至盲目接受的倾向。 一.关于制度经济学发展历程的一个简单描述 目前一提到制度经济学,似乎更多的是把它看作是专门研究制度问题的理论,看作是关于制度变迁的解释,对于经济运行过程则没有什么解释力。实际上并不能把制度经济学看作是专门研究制度问题的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是以制度作为一个视角,从制度的角度切入来提出问题。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其所研究的问题并不是制度,而是具体的经济问题,只是从制度的视角讨论了所提出的问题。并不能局限于制度谈制度。一谈到秩序、制度,就需要把秩序、制度赖以形成并发生作用的经济活动阐述一遍。因此,这里所说的制度经济学,并不是指仅限于讨论制度问题的经济理论,而是指以制度为视角讨论经济活动问题的经济理论。所谓以制度为视角讨论经济问题,核心在于在这里不是以任何客观的指标来衡量经济活动,而是立足于个人之间的互动来理解经济活动。以制度为视角首先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讨论的出发点,而不是以人与物的关系作为讨论的出发点。制度的视角坚持所讨论的是活生生的人,是不确定的,因而无法以一个确定的、总量的标准对整个经济活动作出安排。布坎南说,“经济,如果恰当地理解的话,既没有目的(purpose)、功能(function),也没有意图(intent)。经济是被一个结构、一组规则和制度规定的,这些规则和制度约束着人们在一个类似于游戏的互动的相互连接链中的选择。...把经济定义为一个结构、一组约束规则,在这一规则内个人们寻求获得他们各自确定的目的,这一定义使政策规范的技术倾向变得自相矛盾。”(布坎南,1991,第27-28页) 制度经济学的这一研究思路,可以追溯到斯密的理论。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向人们展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多么的微妙,多么的不确定,因为人与人的关系取决于人的情感,不同的情感源于人的不同的想象。正是斯密对于人的关系的这种理解,因此,他认为维系、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经济运行方式,以市场最为适宜,因为市场没有违逆人与人之间的这种想象、情感,市场是人的情感的不确定性的集中和体现。只有这样理解,才能解释为什么《道德情操论》与《国富论》都出自斯密。但随后的经济学,并没有沿着斯密的路径更深一层地描述市场所包含的不确定性,而是不断地对市场进行科学的分析,把市场描述为一架精巧的机器,成为可预测的。哈奇森指出:“我们把‘方法论革命’这个术语用于说明李嘉图《原理》促成的方法上的转变,它与《国富论》引起的革命不同。‘方法论革命’消灭或者说摧毁了经济学的历史性,而这个历史性对于斯密来说是至关重要并且无所不在的。”(哈奇森,第370页) 在这之后,经济学家对市场的运转进行了精深的研究,建立了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并成为主流经济学。但新古典经济学把制度当作既定的、外生的,这样,以制度为视角的讨论是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容纳也无法替代的。制度经济学仍然作为一个可与新古典经济学相竞争的流派而存在,在本世纪三四十年代之前,制度主义甚至在美国大学经济系广为流行。真正对制度经济学产生冲击的,是新古典经济学通过所谓的新制度经济学而进行制度问题的讨论。在新制度经济学之前,制度经济学以秩序为视角展开讨论。新制度经济学则是把这一传统改变了,通过引入交易成本概念,新古典经济学进入了对于制度的分析,但由此也使制度理论脱离了斯密所开创的传统。 “能够明确区分和标志当代制度经济学家的,并不是他们讲制度--美国制度主义者们当年也讲制度,也不是他们提出了一种新的经济理论--尽管他们以各种方式修正了现行经济理论,而是他们利用正统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科斯,第346-347页)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美国制度主义者们的观点不是理论性的,而是反理论的,在考虑古典经济理论问题时尤其如此。他们没有一个理论,除了一堆需要理论来整理不然就只能一把火烧掉的描述性材料外,没有任何东西留传下来。”(科斯,第346页)这似乎印证了约翰.穆勒早就指出的,“只有通过竞争原则政治经济学才配得上称为科学。”(穆勒,第270页) 新制度经济学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使得所讨论的制度成为不是哈耶克毕生致力探讨的自生自发秩序。同时,研究的范围也缩小了,局限在制度而不是经济的运行。新制度经济学采用交易成本概念目的是使制度的研究有一个可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但同时却使制度本身落入特定的框架内,布坎南指出,“新制度经济学更多的是注意特定制度形式内的互动而不是政治规则的广泛结构。”(布坎南,1989)新制度经济学当然是扩展了正统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但又是可以被新古典经济学所接纳的,甚至可以说是能够被归并到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新制度经济学在制度的科学分析上所取得的成功,是以削弱制度本身的一般性含义为代价的。交易成本并不能成为一般性制度选择的基穿 近一段时间以来,制度主义(相对于新制度经济学的早期制度经济学)又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有人指出,制度主义并不像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那样是反理论的,认为凡勃伦是第一个试图沿着达尔文的思路建立经济与制度演化理论的社会科学家,康芒斯的思想则对西蒙的行为经济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制度主义失败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其是反理论的,而在于其受到实证主义哲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数学风格的夹击。(Vanberg,1997;Hodgson,1998) 对制度主义的重新认识,至少在某种意义上说明,制度的研究又回到斯密所开创的传统是不可避免的。在这里不准备对这一点作更多的讨论,这里准备讨论的问题是,如果新制度经济学以新古典的成本-收益工具分析制度注定是不可能走得太远的,那么,新制度经济学本身会发生什么变化?如果新制度经济学家在经过一段的研究之后发现,交易成本概念实际上无法进行制度问题的讨论,那么,新古典范式退出制度问题的分析就是不可避免的。这里以布坎南理论的发展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在我看来,布坎南在公共选择理论中运用新古典的范式对公共品的选择进行了分析,但当他进入对于制度选择的讨论时,却碰到了新古典范式无法克服的问题。由此布坎南发展出了立宪经济学,立宪经济学应该说使布坎南关于制度的讨论在某种意义上又回到了斯密的传统。 布坎南自己坚持认为,公共选择理论是立宪经济学的一个初步的、但却是必不可少的阶段。布坎南在立宪理论中所要做的,是把成本-收益的情形推到极致,从而进入一个成本-收益不起作用的层次,即立宪性选择层次,然后讨论制度的选择。那么,布坎南是如何把新古典的范式推到极致的呢?布坎南首先把选择的时间拉长,使成本变得模糊,这样,他的讨论使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变得失效了。 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人们在既定制度规则下参与集体决策的行为时,坚持了经济人假定,认为人即使在市场之外及进入投票站时,也是经济地行事。他继续面对着种种可以按经济计量标准加以归类的备选方案,而且,他在对这些备选方案进行选择时的行为,可以比照传统经济学的简单定理加以检验。因为,尽管政治的决策制定比起市场制度中的非政治决策制定要复杂得多,尽管私人成本和收益之间的简单对应这一市场选择的基本特点在政治学中是不能存在的,但是,在某一最终阶段或层次上,个人在集体决策中总是不得不选择他的资源如何被集体地使用,就象被私人地使用一样。使集体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得以分摊到个人身上的种种制度影响着个人对这类成本和收益的评价和反应。因此,集体决策与其他决策一样,可以用成本与收益的语言进行讨论。 运用经济人的假定、运用传统经济学的分析工具解释在既定制度下具体的关于公共品的集体决策,如社区图书馆的修建问题,社区居民在收益(借阅图书)与成本(承担修建及今后的维持)之间可以进行比较,在这里,运用传统经济学工具的分析不会遇到什么问题。社区居民在具体的社区图书的供给与需求上,可以找到一个成本与收益之间合理对应的方案,因此,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在这里是可行的。可是,当涉及到一般性的制度选择时,如对于两种税制的选择,这时,制度这一公共品与个人的成本和收益的对应变得模糊,而且,制度一旦选定后又将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实行,更使得个人对该制度所将发生的效应无法把握,因为他甚至无法确定自己今后的收入状况将是怎样的。因此,在这里无法具体地确定个人的成本与收益,而在无法确定个人的成本与收益的情况下,又怎么讨论个人在这一集体决策中的态度呢?他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呢?坚持一致同意标准的布坎南在这里显然意识到,如果坚持成本-收益的分析(可计算的新古典分析),讨论将无法进行。于是,布坎南首先要把无法继续用成本-收益方法加以分析的方面划入另一个层次。 这样,也就形成了立宪性层次与执行性层次两个分析层次。既然在立宪性层次的分析中无法继续使用成本-收益的语言进行讨论,那么,发展一个有别于新古典的范式就是一个合理的要求了。公共选择理论是可以被主流经济学所吸纳的,而在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立宪经济学则实际上是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批判。 制度经济学的演化本身,可以说是对哈耶克理论的又一证明。哈耶克认为,他的论文“经济学与知识”连同后来发表的几篇讨论相同主题的论文,乃是他对经济学所做的最具原创性的贡献。克里斯格在《哈耶克与他的世纪》中指出,“哈耶克论点所具有的意涵,实际上乃是对那些构成实证主义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和任何试图建构‘宏观经济学’的努力之基础的逻辑预设和经验假设的否弃。”(《自由与秩序》,第178页) 二.对制度经济学演化的思考和参与 邓正来先生在《自由与秩序》(自序)中指出,中国学者在中国社会科学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中既是建构者也是被建构者,且这一同一性在某种程度上规定了我们生产和再生产知识的“路径依赖”品格。这一点在中国的所谓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是尤为严重的。我们至今对制度经济学的演化脉络缺乏清晰的整理与认识,我们的研究更多的是直接运用引入的制度经济理论来解释中国的问题,从马克思经济学到新制度经济学,情况竟是如何的相似。这说明中国在经济学的基础性理论上,并没有什么推进,只是靠不断地引入新的理论来更新自己的解释框架。 我们不能简单地引进关于制度研究的理论,我们必须参与到制度经济理论本身的演变中,参与到制度理论本身的建设中。当我们以自己所处的特定制度所具有的含义融入到制度的一般性概念中去时,我们当然可以对基本概念作出扩展性的理解。
1.市场秩序与市场的立宪功能
市场可作为一种秩序(market process)而被讨论,这是没有什么可疑义的,但至今为止对于市场的讨论,一般来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秩序作为既定的,讨论在市场这一秩序下经济的运行;一种是把市场秩序与政治、法律制度合在一起,讨论整个制度体系的演变。第一种讨论发展为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第二种讨论则包容着众多的学派,运用新古典范式对于制度进行讨论的新制度经济学,与坚持斯密传统讨论制度问题的经济学,都是把市场秩序与政治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在这样的研究下,政治、法律的研究与经济的研究成为可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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